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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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知识产权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962G/2023-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知发运字【2022】22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天津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激发创新活力,促进专利技术在中小企业转化运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天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市知识产权局            市财政局

                                                                        2022825

(联系人:傅强    联系电话:022-23039860  张涛    联系电话:022-2330375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以及《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津知发运字〔2021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天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至本市的用于支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是进一步深化天津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盘活高校院所创新资源、促进专利技术在中小微企业转化运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助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本市高质量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和天津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科学管理、强化监督、注重绩效,规范资金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项目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项目承担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本实施细则支持政策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的政策重复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提升、供给侧专利培育与转化促进、需求侧专利转化承接力强化、专利转化融资渠道拓宽、专利转化服务便捷度增强等项目的支持或奖励。

第七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依托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优势,进一步深化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

(一)深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依托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基础建设集聚发展示范区,服务天津高质量发展,打造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枢纽平台,打造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的升级版,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设知识产权产业生态系统。根据绩效目标及预算,采用后奖补方式,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建设。支持行政区、功能区建立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以服务区域重点产业为导向,促进区域专利的高效益运用、高水平服务等各项工作,支撑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根据绩效目标及预算,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该项目择优分批立项、分档支持。

(三)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及开放许可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支持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及开放许可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知识产权进场交易,探索研究专利开放许可服务机制,促进专利一对多快速许可,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根据绩效目标及预算,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供给侧专利培育与转化促进项目。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化方式加速专利转移转化工作,优化专利培育,进一步提升专利转化效能。

(四)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利转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利转化运营的长效机制,支持对 “沉睡专利数据进行深度加工,丰富专利技术信息内容供给,推进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工作,促进专利技术向专精特新等中小微企业转化。根据绩效目标及预算,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该项目择优分批立项、分档支持。

(五)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成果展示平台。支持完善天津市知识产权成果展示平台的建设工作,展现天津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创新活力,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氛围。根据绩效目标及预算,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需求侧专利转化承接力强化项目。以专利转化运营为牵引,促进产业布局优化,推动重点企业专利转化实施,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工作

(六)支持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支持围绕重点产业,建成产业特色鲜明、知识产权布局链条完整、知识产权交易活跃,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构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产业发展生态体系。根据绩效目标及预算,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七)支持产业(重点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围绕天津市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重点企业开展专利运营工作。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承接高校院所沉睡专利和开放许可专利,促进专利运用转化。支持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获取专利技术。根据绩效目标及预算,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800万。该项目择优分批立项、分档支持。

第十条专利转化融资渠道拓宽项目。畅通专利转化融资信息交流,构建和完善天津市知识产权转化融资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机构精准服务能力。

(八)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支撑能力有效增强助力产业发展。根据绩效目标及预算,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

(九)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建立授信企业白名单。根据绩效目标及预算,采用后奖补方式,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专利转化服务便捷度增强项目。培育一批专业化、市场化、复合型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特色服务。

(十)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服务能力。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收储整理构建专利技术组合包,促进技术供需匹配撮合,促进专利转移转化。根据绩效目标及预算,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该项目择优分批立项、分档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天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是天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评审认定、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进行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支持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等。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实施专账管理。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遵守相关承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按约定完成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积极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以及其他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

十六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绩效和专项资金使用、承诺目标兑现等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终止或变更。市知识产权局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市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审核、分配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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