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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2.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

4.质押专利应当为已经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二、办理途径

1.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2.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代办处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

3.接收邮寄。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应当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同时应当有代理人的签字。

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并使用中文简体填写;当事人手工填写的,应当保证所填内容清晰可辨,且无涂改。

当事人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合同名称一栏,应当填写记载有债务种类、数额和债务期限信息的合同名称。

②地址信息应从省市行政区街道逐级填写。

③经济活动简述是指专利权质押发生的原因,一般是指主债权经济活动当事人、行为简述。

④债务金额一栏,应当填写实际放款的金额,若尚未放款则应填写“0,无已发生债权”。(填写实际放款金额的情况下还应提交借据复印件)

⑤质押专利件数多于三件,在申请表中无法填写完整的,当事人可参照“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格式增设申请表附页,将余下的专利信息填写在附页中。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

2.专利权质押合同、债务合同。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3.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是确认当事人主体的必要手续文件。如果当事人为个人,应当提交个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是事业单位或机关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机关法人证书复印件;当事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文书复印件,同时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书应当为原件,且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且委托书上应当注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号。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应当为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或者出质专利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须提交“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一份。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网上办理账号签章的一致性声明(声明里应写明当事人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于事后补交纸件原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自行承担)。

6.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7.上述备案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变更及注销(一式一份)
  双方当事人对已质押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供的文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
  (2)变更协议或变更证明或变更承诺书;
  (3)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6)增加出质的专利中有同日申请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

申请文件按照以上顺序排序。
  双方当事人对已质押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注销的,应当提供的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注销协议或承诺书;
  (3)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文件按照以上顺序排序。

五、不予质押的情形
  1.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登记时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的;

2.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3.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4.专利权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5.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7.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质押合同应包含的内容)规定的;

8.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无特别约定的;

9.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10.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11.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12.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情形。

六、办理流程

1.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递交申请材料

1)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

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代办处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面交。

(面交地址同邮寄地址)

3)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 天津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普天创新园3号楼1 天津代办处收,邮政编码:300384

(注: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邮寄前请拨打022-23039867咨询)

3.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不能登记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克服相关缺陷。

4.取得《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网上办理的按照申请人请求方式发放通知书:可选择电子发文、自取或邮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当面提交的自取《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5.专利权质押登记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七、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不收取费用。

八、办理时限

自收到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办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
办公地址:天津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普天创新园3号楼1楼(邮政编码:300384
对外服务时间:8:3016: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电  话:022-23039867
传  真:022-23039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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