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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开放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

1.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请求人应当为专利登记簿副本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人;

2. 请求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为已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

3.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过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支持专利权有效。

二、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方式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并且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签章或签字;

2. 共有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在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中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附上共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全体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上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文件。

4. 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一般不超过2000)

三、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方式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撤回开放许可声明标准表格;

2.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撤回专利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3.关于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专利权人身份证明;

5.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的,应方提交全体专利权人签章或签字的代理机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写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专利号和开放许可编号。

开放许可期限届满的,无需主动撤回。

四、办理流程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专利号;

2)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4)专利许可期限;

5)专利权人的联系方式;

6)专利权人对符合开放许可声明条件的承诺;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不予专利开放许可的情形。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尚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3.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公告。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专利许可期限、专利权人联系方式、开放许可声明生效日等。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五、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准予公告,并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准予公告通知书》;

2. 不符合要求:不予公告,并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不予公告通知书》。

六、相关表格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办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

办公地址:天津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普天创新园3号楼1
   
邮政编码:300384

对外服务时间: 8:3016:30 (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电  话:022-23039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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