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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解读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我国正大力推进数字经济建设。随着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数据已经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五大要素。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作用和地位的日益提升,针对数据权益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经济环境下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我们现阶段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国务院在2021年发布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规定要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2022122日公布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针对四个重点——数据产权、流通交易、安全治理和收益分配,构建四大数据基础制度。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需求,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推进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鼓励在全国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并鼓励地方先行先试起草地方性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探索和总结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为推进我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现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制定形成了《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36月,市知识产权局启动《登记办法》起草制定工作,起草小组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等政策,以及兄弟省市的相关办法,结合我市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召开多次工作人员专题研究会,梳理分析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总结现有河西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经验、发掘兄弟省市值得借鉴的做法,结合征求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结合相关修建建议,修改完善并最终形成了《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在市知识产权局官网上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征求了其他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三、主要内容

《登记办法》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登记申请、登记内容、登记程序、变更登记、证书效力和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出台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定义、主管部门和承办部门等内容。第二章登记申请,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办理方式、申请要求、登记对象、登记的的前置要求存证公证等内容。第三章登记内容,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内容。第四章登记程序,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审查标准、登记流程、期限、公示、异议处理、发证及公告和撤回撤销等内容。第五章变更程序,明确了变更登记的情形、申请主体、审查公告等内容。第六章证书效力,明确了登记证书的效力、有效期及续展等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登记档案、登记监控、保密和安全管理、登记查验和核验、登记证书的运用、虚假登记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实践意义

《登记办法》聚焦国家知识产权局鼓励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的精神,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申请、登记内容、登记程序、变更登记、证书效力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对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登记办法》整体注重实用性和广泛适用性,便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实施开展,并围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了规定,为规范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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