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培育备案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监督工作衔接的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鉴定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加强鉴定机构培育指导,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共同开展鉴定机构备案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专业鉴定工作体系,支持司法和行政部门理知识产权案件,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按照完善体系、共同培育、开放服务、专业诚信的原则,联合开展天津市首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备案培育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备案资质要求
申请备案培育的鉴定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办公场所,成立运行1年以上;
2.能力要求:应当具有开展全领域知识产权鉴定的专业能力,拥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鉴定专业人员10人以上;
3. 制度要求:应建立鉴定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流程,具备一定的鉴定业务基础和企业服务成效;
4. 诚信要求:申报机构信用状况良好,担任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诚信管理的规定。
(二)备案培育管理
1.完善指导机制。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等单位共同组成天津市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备案培育工作指导组(以下简称指导组),共同指导知识产权鉴定和备案培育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协调推进全市备案培育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指导组工作会议,研究推进工作落实。
2.严格培育管理。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服务规范框架下开展业务工作,一经查实提供违反行业管理规定、诚信管理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舆情情况,经指导组同意后,取消备案培育资格。
3.报送工作信息。通过备案培育的机构,应持续完善业务管理流程,不断提升鉴定业务水平和企业服务成效;接受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向指导组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建议。
4.备案培育期限。经机构申请、业务初审、指导组组织评审等程序,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备案培育确认通知,备案培育期为2年。届满后,需重新申报备案培育。
三、支持政策
1.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鉴定服务机构;
2. 支持成为我市司法、行政部门业务合作机构;
3. 支持成为各区域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鉴定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
4. 争取市级政策支持,在政策研究、完善管理、优化队伍、业务培训等领域予以支持。
四、相关事项
1.请申报单位填报《天津市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备案培育申请表》,于8月11日前,纸件盖章(一式三份)报市知识产权局保护处;电子版发至zscqbhc@tjipo.gov.cn。
2.经初审合格后,后期召开指导组会议研究确定,印发备案培育通过通知。
联系人:张剑光 张大巍
电 话:23039863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8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