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 号
天津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
为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以服务为重点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内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及网点。
二、建设保障
(一)人员要求
1.服务机构配备至少2名及以上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职人员,且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具有法律或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定期参加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已取得专业资格证书。
2.服务机构应全面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服务人员水平,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岗前培训;组织服务人员定期参加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及交流会、庭审旁听等实践性学习活动;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专业知识的学习。
(二)场地要求
应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固定场所,配备办公的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在服务场所标明标志。
(三)数据库资源
具备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或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专利信息分析、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检索等工具,为知识产权服务提供数据资源保障。
(四)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健全,包括机构运行管理、服务流程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才管理及培养、资源工具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
三、服务规范
(一)需求收集
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相关详细介绍等资料,对于基础性服务需求,应及时提供咨询及答疑。对于专业化、增值服务,可根据情况定制服务方案。
(二)服务立项
要明确提供信息服务的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工作计划、完成时限,指定专人与服务对象沟通工作进展。 要及时、准确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明确知识产权基本情况,确定实施方案。
(三)服务流程
1.报告撰写流程。服务机构要根据服务内容,开展资料收集、选择检索工具、确定检索策略、数据信息处理、知识产权分析、撰写报告等工作。
2.开展前期调研。包括前期资料收集、技术分类、技术调研、构建技术分解表、检索相关司法案例或法律法规等,选择适当的分析工具和方法。
3.数据采集处理。包括确定信息来源、选择检索工具、制定检索策略及检索式、实施检索,整理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或相关案例,进行数据规范化处理、标引工作。
(四)成果形式
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向服务对象提供内容清晰、完整的服务成果;与服务对象交流,提供服务成果的运用及实施建议。服务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报告。包括挖掘数据关联关系、建立专利导航分析模型、知识产权主题多维度分析、数据可视化、综合评估结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与检索策略、对比文件、主要分析内容、主要竞争对手、主要结论、对策建议等。
2.信息预警或法律分析类报告。报告应明确检索日期、市场类型,提供产品分析、法律法规分析、知识产权稳定性分析、侵权风险分析、纠纷处理法律建议、规避风险的可行性方案等。
四、工作要求
(一)发布服务清单
在工作场所对外公示网点的专业资质、服务范围、工作流程、服务时间、咨询和投诉电话以及服务承诺等规范。
(二)报送服务成效
定期将服务实施的具体成效,包括服务对象数、服务案例、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及服务达成的具体目标等关键服务指标,整理形成文字资料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备查。
(三)宣传服务成果
通过网站、新媒体平台、海报栏等线上或线下渠道对服务机构以及网点的服务内容、质量及成效等进行日常宣传;收集整理活动信息资料,包括活动照片、音像资料等;对宣传活动进行报道。
五、基础服务
服务机构以及网点结合自身条件,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基础服务。
(一)知识产权政策宣贯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收集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归纳和整理知识产权政策,形成政策汇编并定期更新,向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推送;分析、研究和掌握各类知识产权最新政策,必要时邀请专家对政策进行解读;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各类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协助指导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完成相关政策申报。
(二)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对常用知识产权检索平台进行整理、收录;熟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的基础知识,并掌握实操技能;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免费提供基础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联合专业服务机构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检索服务。
(三)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协助创新主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密制度、合规化制度;对接专业服务人员,面向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等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意识培训;为创新主体免费提供知识产权信息风险防控检索;根据创新主体的需求,协助对接专业服务机构。
(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了解掌握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方法;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免费提供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服务;联合专业服务机构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信息分析利用服务。
(五)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定期收集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指导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开展维权工作;协助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应对知识产权维权疑难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根据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协助对接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协助完成对接后,定期联系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了解服务情况。
(六)快速预审及优先审查对接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学习了解快速预审及优先审查相关知识,熟悉相关流程;对有快速预审或优先审查需求的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在申请流程和资质审核等方面提供相关指导;有条件的服务机构积极建设专利代办处工作站,作为专利代办处服务触角延伸,为区域内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申请、加快审查、质押许可等零距离、全方位、全链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对未通过快速预审资质审查的创新主体,提供“一对一”指导。
(七)知识产权申请引导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建立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台账,记录知识产权基本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申请知识产权;针对未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基础知识普及培训;根据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协助对接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协助完成对接后,定期联系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了解服务机构服务情况。
(八)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咨询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建立专门的线上线下咨询渠道,包括设置固定咨询电话、网络网站线上窗口、线下面对面咨询室或社交软件平台咨询入口等;记录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出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形成咨询档案;针对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出的问题,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并开展满意度评价;定期分析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咨询问题情况,针对具体情况安排培训、座谈、实地走访等活动,必要时联系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九)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提供行政、司法、调解、和解、仲裁等纠纷解决途径的介绍;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组织专家进行问题会诊,研究应对策略,引导纠纷当事人优选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联系对接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帮助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联系对接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协助调查取证,提供诉讼指导服务;联系当事人了解纠纷处理情况,记录服务过程并归档,对于典型的纠纷案件,撰写形成案例。
(十)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培训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通过调查问卷、定期走访等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需求;针对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邀请专业服务人员,制定培训方案并与讲师确认培训课件;组织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会后以问卷的方式进行培训满意度调查;留存培训及参会的基本信息记录,整理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咨询信息及后续培训需求。
(十一)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引导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对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合规化管理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了解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难题;引导创新主体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定期跟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合规化体系运行情况。
(十二)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定期深入创新主体,主动与创新主体交流,了解是否有投资、信贷、担保、投保等需求;对有需求的创新主体,邀约金融服务机构,举办专场培训,普及知识产权金融基础知识;根据创新主体需求,协助对接金融服务机构,进行点对点服务,并对创新主体融资服务进行跟踪管理。
(十三)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在进行专利转让、许可交易之前,协助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对接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指导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起草和完善合同条款,保障双方权益;对于典型的转让、许可案件,撰写形成案例,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十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引导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根据实际情况,引导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熟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网上办理流程;根据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协助对接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十五)电子存证指导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与公证处、线上公证平台、第三方存证平台等单位加强合作;汇总提供电子存证服务的各类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相关信息;指导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在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上将数据信息进行取证和存证,或在法院的电子证据平台上进行电子存证。
六、增值服务
(一)重点产业服务
结合天津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特点,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资源推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能运用,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对重点产业的创新主体进行调研,了解产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对产业数据进行标引,建立产业专利数据库;根据产业导航分析结果,制定产业培训课程;引导创新主体开展产业专利布局和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工作;帮助创新主体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申请、许可条件确定等问题;构建商标品牌培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商标品牌管理体系,分类指导创新主体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二)重点企业服务
筛选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重点企业,为其提供精准服务。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结合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建立年度重点服务企业名录;主动对接、走访并了解重点企业需求,开展知识产权“点对点”服务。
(三)新领域新业态服务
针对本区域内新领域新业态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精准服务,面对新领域新业态存在新需求、新技术、新模式的发展特点。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根据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特点,不断完善和强化自身能力,增加知识产权知识储备量;根据新领域新业态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需求,设计针对性的服务方案;根据新领域新业态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个性化知识产权需求,协助对接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解决方案。
七、服务评价及改进
(一)服务评价
1.自我评估。服务网点应于每年底对当年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服务成效以及工作亮点进行总结及自我评价,形成典型案例,按要求报送至上级管理部门。
2.服务评价。服务网点应设置专门渠道收集和接收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并采用电话、邮件、问卷调查、拜访等方式定期回访,收集服务对象的反馈,根据反馈意见主动改进服务。
3.第三方评估。服务网点应配合上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二)持续改进
根据各类评价及评估反馈结果,全面掌握服务成效与不足。确定改进目标,制定服务质量提升方案、并持续改进,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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