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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

1.许可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利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专利权利人,或者是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

2.对于共有专利权的部分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3.对于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被授权的范围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4.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

二、办理途径

1.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2. 天津代办处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应当为国家局制式表格,内容应当打印,并且由许可人和代理人共同签章。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地址。

(2)专利具体内容(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3)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双方共同签订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当事人针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一并提交。通过网上办理的,应附上由请求人签章的《一致的声明》。)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变更及注销(一式一份)
  双方当事人对已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供的文件: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变更协议(原件);
  (3)许可方、被许可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双方当事人对已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注销的,应当提供的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2)解除协议或相关证明原件;
  (3)许可方、被许可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不予备案的情形
  (1)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2)许可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其他权利人;
  (3)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4)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5)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6)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7)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8)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9)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注: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许可备案手续时,需提交被许可人知情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递交申请材料:

(1)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代办处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面交。<面交地址同邮寄地址>

(3)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天津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普天创新园3号楼1楼(天津代办处 收)。邮政编码:300384。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不能备案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克服相关缺陷,并重新提交申请。

3.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网上办理的按照申请人请求方式发放通知书:可选择电子发文,自取或邮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当面提交的自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下列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备案日期。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七、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准予备案,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告。

2.不符合要求:退回请求材料,告知存在的问题。

八、办理时限

自收到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办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
办公地址:天津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普天创新园3号楼1楼天津代办处(邮政编码:300384)
对外服务时间:8:30~16: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电  话:022-23039867
传  真:022-23039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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