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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市知识产权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树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发挥知识产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加强对本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20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等有关规定,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天津市知识产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号)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与实施

市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进行项目管理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等。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作为资助项目单位自主依照本办法申报资助项目。

《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本市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与运用效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与服务能力等的资金,已经获得市级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二)资助范围

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进行调整和明确。增加了对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运营、保护和服务等各个环节工作的支持和推动。同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取消了对专利申请阶段的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1.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建设 “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用于: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风险防控、维权保险等援助服务;支持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指引、技术支持、纠纷调解等公共服务;专利纠纷调解裁决体系建设和工作指导;开展知识产权区域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合作等。

2.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培育工作;支持国外专利布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支持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高质量发展等。

3.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项目。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质押融资、保险等金融创新;推动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运营中心、特色小镇等建设;支持知识产权导航、成果对接、军民融合等产业化;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

4.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业监管项目。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网点和信息化建设;支持知识产权分析、风险预警、评议等信息利用;推动知识产权专家智库、培训基地、知识产权学科等人才培育工作;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监管等工作。

5.知识产权宏观管理项目。做好知识产权宣传、规划及基础保障工作,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普法、宣传活动,开展舆情监测;开展创新创业大赛、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研究、报告及规划编制等工作;开展项目评审、绩效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支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信息化系统运维等保障工作。

6.重点任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落实的项目,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重点工作等重点专项任务。

(三)项目申报及资助资金拨付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及本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产业发展重点和项目需求,于每年上半年发布当年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请条件、报送方式、受理部门等事项。

项目申请和审核流程为:

1.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本单位注册地所属区知识产权局或市知识产权局。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

2.各区知识产权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审核、推荐,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3.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社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4.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单位,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项目单位,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和依据向提出异议方反馈。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资助项目资金申请和相关材料。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和相关材料,确定资助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申报事项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资助资金使用及管理

明确了资助项目单位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要求,明确了资助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执行的要求。   

也提出了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的要求。

五)监督管理

明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及不予资助的情形。虚假申报、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对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有关内容

    提出了区级知识产权、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区实施办法,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提供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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