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度天津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天津市知识产权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加大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纠纷等各类行政执法案件力度,有力震慑了侵权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对其中10件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康德宝汇寄卖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21日,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道重庆道225号1F108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称“LV”卡包7个、挎包25个、项链16条、手链6条、手镯7个、手绳13个、戒指1个、手机壳2个,共计77件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判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317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玖域硕科技发展合伙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8日,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灌装贴有“贵州茅台酒”字样标签的白酒357瓶。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判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46055元。当事人在灌装的白酒上擅自使用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商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3年1月6日,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没收、销毁侵权白酒98瓶、灌装设备1个、台秤1个、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标签143个,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科美智能设备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4日,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南开区科美智能设备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判定,部分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调查,案发时涉案商品未售出,当事人无法说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最终认定本案违法经营额为9502元,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并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亿迅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26日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移送线索,对天津亿迅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或授权,购进假冒“京华及”注册商标彩涂钢卷标签,对其他品牌彩钢卷标签进行替换,以冒充“京华”彩涂钢卷产品。当事人制作彩涂钢卷8卷、外包装钢皮2张,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判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235988.9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亿迅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彩涂钢卷8卷、外包装钢皮2张,罚款23.5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查处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使用伪造法律文件案
经查,2019年8月,当事人接受委托,代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因该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为获取委托人信任,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委托淘宝店铺,伪造《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商标注册证》各1份,欺骗委托人商标注册申请已完成。经核查,上述两份法律文件系伪造。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40000元的罚款;责令直接责任人员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0000元的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线索通报公安机关。
六、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苏州翰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获得名称为“安全套(纹路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11370.8。2022年3月23日,请求人苏州翰墨科技有限公司就该专利与被请求人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责令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但被请求人此后仍继续在其官方网站及阿里巴巴国际平台销售相关产品。2022年8月19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苏州翰墨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对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据《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4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与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就其已获得的“二肽基肽酶抑制剂”专利(专利号:ZL201110004223.1),以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为被请求人,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将涉嫌侵权产品苯甲酸阿格列汀片在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投标挂网、参加集中采购,并公布了涉案侵权产品的相关信息,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且前述信息已在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涉案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被请求人辩称,药监局的审批并不会使仿制药产品自动获得完整的“上市资格”,取得在医院许诺销售的资格必须进一步经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行政审批,故其行为属于依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政审批行为。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中,涉嫌侵权产品在天津市药品采购平台被公示挂网,即被请求人向天津市医疗机构作出销售该药品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许诺销售行为。涉嫌侵权产品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上市许可批准,即已经完成药品上市的行政审批。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侵权例外情形。最终认定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侵犯了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二肽基肽酶抑制剂”专利(专利号:ZL201110004223.1)发明专利权,责令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并立即从天津市药品采购平台撤回相关产品的挂网。
八、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红桥区乌守道呈化妆品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市红桥区乌守道呈化妆品店销售的乌守道蔓浓乌发育发液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2018305161480.8”字样。经查:2021年9月,当事人从推销员手中以进货单价280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0603净含量100毫升的乌守道蔓浓乌发育发液化妆品数量10个,当事人无法说明推销员的信息,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员,亦未索要相关进货凭证,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该批次乌守道蔓浓乌发育发液化妆品外包装及瓶身均显示“专利号:ZL2018305161480.8”字样。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公告查询,该专利结果显示为外观设计瓶子(乌守道蔓浓乌发育发液),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中公示的瓶子外观设计专利与该化妆品瓶子外观明显不符。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综合当事人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对天津市红桥区乌守道呈化妆品店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80元、罚款11140元的行政处罚。
九、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局处理邯郸理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邯郸理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就其已获得的名称为“一种通用型保温板条集成叠层置”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910532333.1),以天津中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为被请求人,向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人称,分别在南京市与河北省发现了打有被请求人公司标牌的岩棉叠层设备,该设备技术特征完全落入请求人的专利技术保护范围。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东丽区知识产权局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及视听材料,拍摄于与被请求人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经营场所。审理期间请求人未能证实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故无法确认涉案证据为原物机构的真实反映,且与被请求方存在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023年11月10日,东丽区知识产权局以现有证据无法支持请求人请求,驳回请求人全部请求。
十、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荣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年4月10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天津荣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外展示的“圣田”牌悬臂直线门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420177834.5)已失效,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代理的佛山市圣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圣田”牌悬臂直线门于2022年4月8日因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公告终止。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上于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8日、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将悬臂直线门专利证书(专利ZL201420177834.5)进行了推广展示。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因此予以从轻处罚。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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