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天津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专项资金支持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津知发运字〔2021〕10号),依据《天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津知发运字〔2022〕22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对项目支持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建设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服务区域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二、依据《天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津知发运字〔2022〕22号)资金支持分批实施、分档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拟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其余行政区及滨海新区所属开发区分三档支持,支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不超过50万元。
三、各行政区及滨海新区所属开发区备案的工作方案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专家评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建议意见,审定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及支持区域具体支持额度。
四、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区域的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须安排不少于1:1的区级配套资金,并将资金统筹用于推进专利转化相关工作实施。须定期对建设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撑服务单位开展绩效考核,将建设进展、取得成效按季度报市知识产权局。
五、按照《天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取得预期绩效,避免同一时间内重复支持,绩效重复计算,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项资金拨付时间。
六、市知识产权局对确定获得资金支持的区域开展绩效考核,对建设进展缓慢,未达到阶段性预期成效,未通过阶段性绩效考核的区域,市知识产权局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终止合同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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