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政策解读
9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我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表示,2018年,我市出台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将我市打造成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优城市。制定一部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彰显出我市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大合力。
据介绍,条例分为总则、行政保护、社会保护、纠纷解决机制、执法与处罚、附则,共六章五十八条。
开辟便利快捷的维权途径
条例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使缩短一般性侵权纠纷的维权周期成为了可能。同时,条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处理并答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受理维权援助申请,提供维权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服务。
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
条例针对主要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的基点,设定了严于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明确了对重复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明确了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制度,针对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进一步增大了侵权违法的成本。同时,条例还对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破解认定难、取证难等难题
条例创设技术调查员制度,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选聘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查,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技术调查员的介入,可以大大增强行政部门查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引导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采取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为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在诉讼中提出有力证据创造条件。
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只有引导和促进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筑牢、筑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藩篱,才能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
条例明确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导性规定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健全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明确了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展会和重要经济文化活动主办方在相关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提供维权服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了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执业活动作出了规范;明确了鼓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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